4、当期回购股份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或其它限制性条件;
5、明确说明所回购股份在授予激励对象前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
6、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五)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按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完成当期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当
期回购股份完成公告,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本期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本期实际回购股份期间,回购股份数量、金额、平均价格;
3、本次回购股份管理的有关说明;
4、上市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的自查说明;
5、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权,并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向本所和结算公司报送用于托管股份
的证券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权益授予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就股权
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所确定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股票事宜的召开日期,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董事会就是否成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