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
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
东定向回购股份,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二)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份的,应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
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其中“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除以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如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分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
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三)上市公司以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激励股份的,应当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并向
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同时将该账户向本所报备;专用账户只
能买进股票,不得卖出股票;专用账户内股票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前,应披露当期回购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相关条款;
2、此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3、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或者计划当期回购股份的
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