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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微评(4)

发布时间:2020-08-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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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工龄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强调的是,此时工龄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此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带薪年假的享受天数做出了与法律不同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自己规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如有的用人单位给与所有员工每年15天的年假,那就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来确定劳动者的应享受天数;反之,则必须保证劳动者法定权利的实现,排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双方的拘束力.

情况3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核算:再多给200%

小李是物业公司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入职后也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工作两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李主张自己每月工资2000元和加班费1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假没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确定他的日工资标准,并按照300%计算5天.

但法院判决时没采纳小李的意见,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并按照5天日工资的200%计算,得出物业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报酬.

法官释法

胡高崇法官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该《条例》第五条中规定: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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