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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微评(5)

发布时间:2020-08-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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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需要依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即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

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出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

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维权提示

胡高崇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未休年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

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时,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时,除了要剔出加班费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

此外,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假

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做出“因劳动者本

人未申请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单位没安排年假”的抗辩,是无法成立的.

情况4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时效的确定:

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小赵于2006年毕业后就在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2008年国

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小赵一直都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迫

于在职时的工作压力,小赵一直也未提出异议.2011年7月,小赵决

定辞职,此时他向公司索要从2008年至今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多日交涉无果,小赵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食品公司提出了时效的抗辩,并主张已支付小赵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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