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开磷合成氨公司负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管理。
三、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设置或指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督促完善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督促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
7)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防治所需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落实各项职业病防范措施。
8)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9)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