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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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梅夏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教授
关键词: 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一般条款/权利损害/义务违反/行为不法
内容提要: 纯粹经济损失横跨合同与侵权领域,对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提出了重大挑战。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上,首先应解决的,是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权利的保护和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裂隙,权利并不能决定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纯经济损失。因此,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的范围,其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从义务违反的角度整理侵权法。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以及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式的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的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立法过程中,对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讨论始终贯穿其中。作为统领侵权法其他条款的总原则,一般条款对侵权法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