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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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为入手点,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并对在我国侵权法立法中如何处理纯粹经济损失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一、现行一般侵权行为的规范模式下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
在大陆法系传统立法中,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主要以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为代表。两种模式在实际运用当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不同的。德国模式采取三段论的递进方式,对侵权行为层层筛选;法国模式则是通过灵活、概括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列举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第二款对之进行补充,以保护权利之外的法益;第826条亦为对第823条第1款的补充,旨在缺乏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情形下,对背俗侵权进行救济。
此种模式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采取了一种严格的限制态度,它以“权益保护”为中心,辅以“义务违反”这种类型化的方式,对侵权损害进行救济。为克服这种过于严格的规定,德国法院分别采取了绝对权利的创设和扩张、合同效力的扩大和灵活运用来解决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这一模式也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纳,但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