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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但这三省市与台湾地区的合作办学相对较弱。尤其是拥有全国近三分之一台商的上海地区,笔者尚未发现沪台高校间的高校合作办学。
(二)立法保障与相关政策配套不足
两岸高校的合作办学,在大陆主要参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xx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港澳台三地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高校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执行该条例;而且,所有法律规范和政策中的海外留学均包括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接受教育服务的学习与培训活动”。对此,台湾则没有明确的政策和立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仅是对大陆地区高级中学以下的台商学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加入世贸后,台湾地区并未履行对大陆地区平等开放教育服务的wto承诺,不但拒绝承认大陆的学历,还对大陆学生赴台设置各种限制。
目前,作为两岸高校合作办学的唯一政策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其适切性在两岸高校合作办学的具体运作中已受到了挑战。在实际的办学中:大陆方面尚不允许台湾投资者在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能采取高校合作办学的方式(其中涉及开设课程、使用繁体字简体字等问题)。台湾方面则不允许台湾高等教育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校,只能成立新的高等院校,雇用台湾和大陆的师资,招收台湾和大陆的学生。
而且,在立法保障与相关政策规范不足的情况下,两岸间的高校合作办学中也难免会造成合作主体对高校合作办学的性质、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