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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2)

时间:2025-04-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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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学习札记

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又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登记证券公司为证券名义持有人。但笔者认为,上述两规定是有疑问并矛盾的,一则,我国的股票均为无纸化的,该证券是无体的,所以谈不上被谁持有的问题,因此证券公司根本无法持有投资者的证券。事实上,这些证券是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电子账簿上的;二则,名义持有人对受托证券不可能拥有真正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否则必将与我国信托法相违背。我国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并不因将财物信托给受托人而丧失物的所有权{4}。最后,认定融资融券为质权交易,将大大简化交易关系,并且能够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客户的利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复杂的权益处理内容,实际上如果明确证券公司与客户是质权关系,该规定必要性是不大的。在质权关系中,投资者始终是证券的权利人,这样也有利于保护客户的利益。综上所述,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是一种质权交易。

目前证券市场准备推出的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其一,它是区别于现货交易的新的交易类型,可以改变我国股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边市场的局面,由此一则可以改变我国股市的盈利模式,当股市下跌投资者也可以盈利,二则可以实现多空制衡,从而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使证券现货市场走势平稳与合理,有效保护散户投资人的利益,抑制我国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各股坐庄行为。这比单纯依靠执法机关去打击各种违法证券交易行为效果要好得多;其二,它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可以放大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提高证券流通性,进而极大地扩展证券市场交易量,从而也更有利于发现证券真正的价格;其三,它是投资者提供了风险管理的工具,有利于投资者规避自己的投资风险。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融资融券交易本身是把双刃剑,它可能使投资者收益加倍,同时也可能使投资者损失被放大;同时,如果监管不力,融资融券交易还有可能成为操纵市场的工具,反而对市场起到助长助跌的效应。

二、融资融券与信托登记

(一)融资融券登记现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规章制度,融资融券登记规则基本内容如下:

1.先由获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第一个账户用来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第二个账户用来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第三个账户用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5]。

2.再由欲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6]。

3.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7]。

(二)现行登记规则的问题与缺陷

1.证券公司双方代理

现行的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是由登记结算公司授权证券公司代理其向投资人办理,这就产生了证券公司双方代理的问题。根据证券法第157条之规定,登记结算机构有义务直接面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登记义务。然而,在目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己制定的规则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际上是想回避自己的登记义务,它把接受信用证券账户的开户的义务转授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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