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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8)

时间:2025-04-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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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学习札记

总之,监管部门必须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于萌芽之 中。事前预防总是比事后惩罚更有用。最有效的法律不是在某人违法之后去惩罚他,而是不给他违法的机会。

【注释】[1]2005年新证券法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融资融券交易留出空间。此后,有关部门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融资融券制度的规章、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自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又于2006年8月29日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并于2006年9月5日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0月30日颁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2]融资融券作为交易形式应当说是伴随证券市场特别是证券交易所的兴起而产生,但作为制度来源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美国政府认为,1929年的股市的狂跌和过度的融资融券有关.因此,对其规范很有必要。因此,可以说是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催生了融资融券制度。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七节。

[3]从更广义上说,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实质上也是融资融券交易。

[4]参见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

[5]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条、第6条。

[6]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9条。

[7]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15条。

[8]现行登记规则是“基于有纸”和间接持有的思路,这显然违背了无纸化证券的无体性特征和我国信托法不转移所有权的规定。本文此处论述的重点是信托登记规则,上述问题不再述及。

[9]参见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13条。

[10]同注释[9]。

[11]参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18条。

[12]证券金融公司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专门向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融资业务的公司。设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目的在于隔离并锁定证券融资业务的风险,以避免商业银行受到该风险的直接冲击,成为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

[13]《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4]《物权法》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5]在普通质权中,质押人的质押财产的处分权已受限制,它无法抵御市场带来的价格风险,因此风险不能由质押人来承担,如果承担,对其他的其他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16]据证监会内部人士说,他们认为,融资交易中,最多能够容忍三天实现证券质权。

[17]新华富时50指数由新华富时指数公司编制,是从中国A股市场选择的最大50支股票组成的指数。该股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基本代表了A股市场的走向。沪深300指数过多地考虑了整个股票市场的代表性与避免为庄家操纵,其效率不高,难以与上述新华富时50指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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