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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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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

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议人: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时间:2010年9月24日 晚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里面我们构建了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刚才我们讲到在现代社会,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必须建立一个综合的救济机制。很多学者认为,在这样一个综合救济机制里面,侵权责任发挥责任越小越好。他们认为社会越进步,就越需要多发挥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功能,而社会救助的作用发挥的越大,社会越进步,当然这个观念能不能成立,也是需要探讨的。很显然,如果过多地发挥侵权责任,也不是一件好事。我曾经在一个法院看到了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农民弄了一辆拼装车就上了高速路,我也不知道这样一辆拼装车怎么能上高速路,后来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几个人的死亡,最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很快就下了判决,让这个农民赔偿,结果执行的时候发现他家里的财产总共加起来还不到三五万块钱,加上这一辆破车,这个车最后评估的话也就不到两万块钱左右,这个拼装车根本就不能出让,不知道是怎么评估的,也许发动机之类的零件还能卖。这个农民也没有上保险,造成了几个人死亡,怎么办?他连受害人的抢救费用都支付不了,让法院执行,法院去了几趟一看回来都说没什么执行的。结果受害人认为法院既然判了,就应当执行,判了多少就应当执行多少,而受害人也非常困难,连医药费都支付不了,最后把死人棺材都抬到了法院门口,要法院赔偿,后来我听说法院为了做到案结事了,最后没有办法不知道从哪儿找了一些钱给了受害人。但是从这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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