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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1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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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标准的话,这样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应当说实在是太低了,那怎么样能够贯彻侵权法的救济功能呢,我想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好最后非常感谢王老师在节假日中,抽出时间为我们提供一份精彩的盛宴,谢谢大家。 非常感谢周老师的点评,同时也非常感谢三位老师在节假日当中都抽出时间给们做精彩的点评。好,我们还有一点时间,下面可以给有问题的同学提问。

王老师您好,刚才也讲到在那个环境污染责任中现在已经不再区分违法排污和合法排污,但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的79条它现在又加上了要违反管理规定然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才承担责任,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是没有违反规定采取了安全才措施但是仍然造成损害的话就可以不赔了,这样是不是不太就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谢谢您这个问题,提的很好。但是这个对于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两个规定,侵权法通常把它解为是最严格的两个规则。这个就是现在的79条和80条的规定,那么你刚才问到的这个79条是违反管理规定没有给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比如说牵着这个狗出去遛,你明明知道这个狗过去咬过人比如说你没有给它嘴上戴个口罩,没有给它拴个铁链,让它到处跑结,果这个发生了。这个79条主要指这种情况,这个规定是不是可以通过反面解释说这个符合管理规定就不承担责任,这个不能进行这种反面解释。因为首先我们在这个78条里面就规定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一般规则,这个是使用严格责任,你凡是饲养动物造成的了损害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是能够证明是受害人他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责,只有一个免责要件。这是一个一般规则,那么在这个一般规则之下又有几个特别的规则。其中一个就是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要加重规范管理规定,要加重到什么程度呢,这个加重实际上就是78条讲的那个减轻和免责的事由。到了79条就不能适用了,可能不能适用了。当然我是主张的这个免责不能适用了,但是减轻是不是还是可以考虑,有人认为减轻都不能考虑了。那既然是加重这就是说如果你是符合管理规定的那就意味这着不需要加重了,那就回到78条去。造成了损害你就适用78条去,但如果你违反了管理规定那你就加重。所以这个只能这么理解,不能从反面解释说符合规定就不承担责任。它不是这个意思,符合规定就是要适用78条,是不是应该这么理解啊。还有提问的同学吗?

学生:我有一个疑问就是关于如果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者竞合的话,为什么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责任作为请他求权的那个事由,为什么要放弃另外一种呢?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背后都体现了一种是财产上的权益,另外一种是他自己的人身权。这两种权益之间如果放弃任何一种的话,是不是体现出的是要么是侵权责任,要么是人身权大于财产权,或者是财产权大于人身权,或者两者坚兼之。从理论上两者有竞合的这种情况出现,但是为什么一定要放弃?

王老师:它这个是这样就是说出现这种竞合是有特定含义,就是他因为一种行为符合侵权责任和有可能是不道德性这个时候就是导致了这两种责任都可以适用。但是本质上是还一种行为引发的后果,那么一种行为引发的后果对受害人来说只能一重救济。所以如果你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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