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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8)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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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来侵权法可能是一个危机也好,是一个问题也好,在未来酝酿的时候可能涉及到很大的问题。那么,这里面应该说我们在现阶段的侵权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承担了这个应该是由社会保障制度来承担的,保险制度应该承担的功能。这里面包括我非常同意就是王老师提的 还有王轶老师提到的这个问题。一个是高空抛物问题。第二个就是说关于这个严格保障义务。 那么高空抛物确实我觉得王老师说得很对,确实在国外还真是有这样的保险,在国外的那个住房保险里面有一条。他就是说 有可能有你的住房,有可能你在其他法院判决时候,后面有一条 就是经由这个司法判决确定的其他责任。可能这里面是由那个房屋保险来承担,确实是有这个东西的,那么这里面就是说在中国 我们可能是没有办法到这一步。所以这个是本来不应该是侵权法承担的东西,但是侵权法中规定了。

第二个,我觉得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我觉得确实,我也经常在疑惑,当然有的老师是这方面的专家。就是说,确实我们的这个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比这个国外的什么安全义务的范围还是广很多,确实要广很多。就是说,我们现在所讲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个里面确实是承担了很多应该是保险制度承担的问题。确实有一些从严格的这个所谓的法学上出发,不应当是由侵权法来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要补偿受害人,所以王老师,我觉得他讲得非常对,主要是针对补偿受害人角度来讲,可能侵权法承担了一些其他法律应该承担的功能。 第二种就是说,这个可能确实我们未来对司法者的利益,或者是以判决的方式或者是以未来司法解释规范。规范性解释的方式去解决可能要有一个就是说跟程序法衔接的问题。这个就包括王老师提到的,比如说交强险,确实因为我们接触的实际,比如说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是说如果发生了责任险事故之后,那这里边到底是应该等到司法判决确定这个投保人就是说这个肇事者的责任之后再去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还是说一开始。比如说王老师讲的一开始就应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一点保险公司的理解跟我们差别非常大。因为我过去负责留学生事务学校留学事务的时候我就处理过好几起留学生在中国出险然后就想去骗保险公司,可能当时把保险金交了保险公司的理解跟我们差别非常大。所以这里面很多保险公司从实际操作来看他认为,这里面我要等到确定的还不光是那个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就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东西。他还要等到确定的司法裁决这样的东西出来之后我们才承担责任。而且首先第一步它不会说接受这个受害人投诉,他说我跟你没有合同关系我只接受投保人跟我的合同。电话他甚至连我们受害人的电话都不接,所以这是个很大的问题。那这个呢,就是甚至即使在进入诉讼阶段在前期我们跟保险公司企图进行的任何和谈的努力是非常艰难的。他挂我电话然后我们如果进入诉讼的时候,甚至法院理解能不能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不同法院理解都不一样。这是一个很大问题,所以这样的问题如果跟程序法能衔接,我们的建国老师在这儿啊。如果跟程序法能衔接的话,最后这个实体法的保护受害人,其实这个能不能去管就没有意义了。所以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那么还有包括这个产品责任这个我也非常同意王老师讲的。就是说这个侵权法官参不参照这个规定,确实是有别于的产品责任法。因为产品责任法,94年产品责任法这个条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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