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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6)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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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这种可能发生的法定补偿义务的承担去投保,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解决损失的分配。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他能够起到这样一种推动的作用的话,应该说设定这样的规则也是功不可没的。这是我想说的第二点。

我想说的第三点,刚才王老师谈到了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的确,用刚才远洋的话来讲这是一个闪耀着人性光辉的一个规则,也同意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 确定死亡赔偿金。我注意到,刚才王老师在报告中间对有人认为 侵权责任法的第17条用了可以这个词。所以它是任意性规范的观点进行了批驳。我个人也赞同这样的一种认识。也就是说17条不是一个任意性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说明:首先我们知道,以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表明引起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变故的民事法律事实,它是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间的事实行为。换句话来讲,侵权责任法的第17条是为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关系。或者说,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规则。不是对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规则。从这一点上来讲的话可以排除它是任意性规范的可能。这是首先的一点。第二点,任意性规范按照通说的见解,我们知道,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它的功能和作用是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欠缺。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是让当事人不明确的意思表示变得内容明确。无论是补充性还是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他们都事关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第17条,他的意思表示内容的补充和确定都是不存在任何的关联的。从这一点上来讲的话也可以排除它是任意性规范。第三个, 17条中间是用“可以”这个词 但这个“可以”不是给当事人留下意思自主的一个空间,而是给裁判者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从这一点上来讲的话,它是一个对裁判者的授权规范。也可以借用像王先生在他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里面所表达的,这是一个所谓的和平规定,是允许裁判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定。那就是刚才王老师提到的,可以的意思是原则上要按照相同的数额,那这个原则上,就要有裁判者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把握。那基于以上的三点。第17条它所确立的规则,对应的法律规范,在我个人对民法规范类型及其配置所做的分析中间,它是属于所谓的裁判规范,不是纯粹裁判规范。而这个裁判规范的特点是通过他的反射作用可以发挥行为准则功能。是这种类型的裁判规范 这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这是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调整。

当然,王老师的发言内容非常的丰富,涉及的面也非常的广。后面还有更精彩的评议,我就说这些。好,谢谢大家。

非常感谢王轶老师从规范到价值论去谈他自己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好,下面我们有请我们学校的石佳友老师进行点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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