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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7)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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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石佳友老师:应该说,这个王老师这个报告确实像这个主持人总结的,包括王老师总结的,确实这个内容非常的全面,而且也确实非常的深刻。这里面我想所有的人和我一样,都是身受教育和启发。那么这里面,我是从这个启发的角度来谈个人的一点感受。就是说 中国特色的问题。

那么,应该说,王老师讲这个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制度和刑事制度责任的关系。那么,我非常赞同他的这个分析。这个确实 两者本来是从法理发展史的角度来讲。所以这个通常我们在学民法史的时候,老师经常说这个,就是说,说这个侵权制度、民事侵权制度的出现,是法律文明发展的重大飞跃。那么这是一个基本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在于什么呢?就是说。因为我们知道早期的,在早期的这个责任法时代,就是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没有分区分时代。那么这个时候期权责任处理方法,我们知道是最原始的形态,以牙还牙,这个里面比如说你打伤了我的眼睛,我的责任办法就是在责任范围之内打伤你的眼睛。就像这个早期的记载当中,如果你杀害我的奴隶,那法院判的是杀你的奴隶。那所以从原始的这种比较血腥和简单的存在复仇发展到后面损害以货币形式去补偿一切,不同形式的损害,尤其是肉体损害的情况下,那这肯定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这确实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毫无疑问,这是法律文明的一个飞跃。所以说,这个责任的民事化、这个外务的民事化,这个词就是文明化的意思。所以说,这个责任的民事化就是责任的文明化。所以这是法律文明化的一个重大成果,这个化绝对不是说民法制度自己得到享受。民法制度领域里面制造民法最大主义,自吹自擂。不是这样,确实是文明化。而且是很多研究历史的学家就讲了。所以我们说,确实民事侵权制度的出现毫无疑问是法律文明化的一个重大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实是有很多理由去肯定它。那么关于这个救济功能 毫无疑问就像王老师讲到的,就是说,肯定它是侵权法的一个基本的,而且是第一位的功能。那么比如说,在我们是在国外学习的时候,法国教授讲侵权法第一功能时,都确实第一讲的就是救济法。那这个涉及到的第一,也是最原始 、最重要的、最基本的。那么脱离了这个功能呢,侵权法它就超出了它的本能,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那么在这个之下,其实王老师讲中国侵权法的救济和中国特色。我想这里面,我觉得这个也很有启发,就是受王老师启发和王轶老师点评了这种启示。如果要全面发挥王老师所说的侵权法的这个救济功能,我觉得可能我们在接下来,也可能是司法者可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第一呢,我们就是说,确实要注意和这个保险制度的衔接。我认为确实是一个衔接,保险制度衔接。王老师花了很大的气力在那讲,对于侵权责任法与保险制度的关系。 我也完全同意。这个确实就是说,这两者的关系确实是非常的微妙和麻烦的。这里面就是说保险制度的权利的扩张,那么肯定早认为是责任的这个最大化,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最后说。在未来的这种视觉里面,就是说,最后一切损害被视为是属于社会风险的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切损害都可以得到补偿,那么在这样的这种途径里面,未来侵权法的功能吻合。那么这里面就是说 这个不只是侵权法,不只是救济部门,救济部门在主要是因为保险法存在的时候。这个是因为这个是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保险在内,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话,那么这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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