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创新工作专业人力实施
其他項目所產生之年終獎金部分,由學校自付。
問題十六、學校可否依國科會等相關敘薪基準,編列本計畫遞補人員之經費?
答:
(一) 學校可依原已訂所屬人員類別(如約聘/僱或契僱等人員)之敘薪標準來訂定
薪資;亦可選用行政院下所屬機構已訂之敘薪標準來訂定薪資,說明如下:
1. 具證照之專業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可參考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用
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2. 不具上述專業證照之遞補人員可參考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
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標準。
(二) 遞補人員之薪資標準在進用時與日後均須以同種薪資標準敘薪。
(三) 若原本無相關所屬人員類別之人事敘薪規定,則宜訂定學校相關人員之人事敘
薪規定與標準,並完成制訂該等規定之應有程序,或依(一)1.與2.所示辦理。
問題十七、學校所遞補之校安人員,可否超過規定三(七)之本部所訂基準人數?
答:本部所訂校安人員補助員額基準,係為本部可補助經費之上限。學校若認有需要
安置更多校安人員,以自籌經費辦理,本部樂觀其成;惟本部不另予補助。
問題十八、計算應遞補之校安人數時,其現有學生數及教官數如何取得?
答:
一、 學生數 = 全校具有學籍之學生總數 - 學校五專前三年學生數
二、 教官數 = 學校現有教官總數 - 學校五專前三年應設教官數
問題十九、請問校安中心人員身分是否須具有教官或軍人身分?
答:所進用之校安人員,其原身分不須為教官或軍人;其進用後之身分亦非教官或軍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