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创新工作专业人力实施
3. 規定三(七)2之校安人力基準
4. 每名遞補人員薪津水準
5. 進用期間
6. 相關人事規定
問題十四、本計畫規定三(七)2之「六十萬元」,係指校安人員每人每年薪津「須」為六
十萬元嗎?
答:否!
該「六十萬元」係為「本部每年可補助於每位校安人員之經費額度上限」。超過本
部可補助之經費額度部分,與非本部可補助之項目,均由學校自行負擔。
問題十五、有關「薪資」與「年終獎金」之定義為何?。
答:依規定三(六)1.「本計畫補助項目以遞補人力(除校安中心人力外)之薪資及年終獎金為限。薪資、年終獎金之不足部分或其他各類費用(如勞工退休金、離退儲金、勞保費、健保費、值勤費、加班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授課鐘
點費、獎金、津貼、加給等),由學校自付。但校安中心人力之補助項目依第七款
規定辦理。)」
「薪資」與「年終獎金」之定義如下:
薪資:
本部可補助之內涵為:本薪或本俸或底薪等類似意義之部分,不含任何其他各
類費用。
非屬上述內涵之其他各類費用,均由學校自付。
年終獎金:
本部可補助之內涵為:上述定義之本部可補助之薪資部分為基準而計算得之年
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