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创新工作专业人力实施
費,但不欲提出申請者,是否須提報計畫?
答:可不提報計畫。
但請學校仍參照本實施計畫附件「表一」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之創新工作架構,檢
視、強化與推動學務與輔導工作。
問題十一、若學校經計算當年度可以申請經費,則何時可進用遞補人員?人員經費又自何
時開始編列?
答:本計畫實施後(96年4月3日起)即可規劃進用遞補人力。
其經費應依遞補人員實際(或預計)進用之期間計算編列,可於教官實際離退之
前。
問題十二、學校於規劃遞補人員時,校安人數若未達規定三(七)所訂校安人數基準時,
可否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員?
答:否!
學校若依據本實施計畫申請補助,則須依規定三(七)之校安人員員額最低基準,
先行檢視;若未達此基準,則須先行遞補足額之校安人力,之後,若經費有餘,
才可規劃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員。而若校安人力已達基準人數,則可只申請經
費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力。
問題十三、遞補人數須與教官離退人數相等嗎?
答:否!
離退教官人數,僅與規定三(五)3.之「補助額度計算」有關,遞補人數不需與離
退教官人數相等。
遞補人數請依以下相關因素加以考量與規劃:
1. 本部可補助之經費上限,即依規定三(五)公式計算所得之「C」。
2. 學校自籌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