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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创新工作专业人力实施(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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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创新工作专业人力实施

費,但不欲提出申請者,是否須提報計畫?

答:可不提報計畫。

但請學校仍參照本實施計畫附件「表一」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之創新工作架構,檢

視、強化與推動學務與輔導工作。

問題十一、若學校經計算當年度可以申請經費,則何時可進用遞補人員?人員經費又自何

時開始編列?

答:本計畫實施後(96年4月3日起)即可規劃進用遞補人力。

其經費應依遞補人員實際(或預計)進用之期間計算編列,可於教官實際離退之

前。

問題十二、學校於規劃遞補人員時,校安人數若未達規定三(七)所訂校安人數基準時,

可否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員?

答:否!

學校若依據本實施計畫申請補助,則須依規定三(七)之校安人員員額最低基準,

先行檢視;若未達此基準,則須先行遞補足額之校安人力,之後,若經費有餘,

才可規劃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員。而若校安人力已達基準人數,則可只申請經

費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力。

問題十三、遞補人數須與教官離退人數相等嗎?

答:否!

離退教官人數,僅與規定三(五)3.之「補助額度計算」有關,遞補人數不需與離

退教官人數相等。

遞補人數請依以下相關因素加以考量與規劃:

1. 本部可補助之經費上限,即依規定三(五)公式計算所得之「C」。

2. 學校自籌經費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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