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考虑是,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
【释义】
一、关于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系统性、及时性、强制性等特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已于2011年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规划实施与评估等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并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对所制定的规划要组织实施,予以落实。
按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也是对规划的制定提出的要求。城乡规划,是指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要求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如安全生产规划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建设,涉及化工产业布局等,就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而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要求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
1、加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的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