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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上)(19)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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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一定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统称开发区)等发展较快,量大面广,但相当一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薄弱,使得一些地方的开发区成为隐患集中区和事故多发区。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开发区的安全监管。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管检查。二是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就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不要充当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保护伞,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切实保证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修改提示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第二款内容作了修改,第三款内容在原法第五十四

条中,这次修订调整到本条。

【释义】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时,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当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规定设立国家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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