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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上)(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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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聚焦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精制经营活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四、适用除外的规定

考虑到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有特殊性,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特殊安全事项作出规定。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对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所不同,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移动中进行的,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2013 年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也属于对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规范;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对核与辐射安全也作了专门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事务,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己作出的规定。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较多内容。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增加了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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