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凡进出本中心地下停车场的车辆,须持县政府办专门制发的“车辆出入(准停)证”或“车辆出入证”。持“车辆出入(准停)证”的车辆,可在本车场出入和停放(含过夜停放),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地下停车场内的标志通行和停车。
二、凡是进出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护卫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三、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确认锁好门窗。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不要放在车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带入场内,停车场内严禁吸烟。
四、严禁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车道及出入口处。
五、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发现车辆有漏油、漏水现象时,驾驶员应立即自行处理。
六、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库)内洗车、修车、试车、练车。 七、不得损坏停车场(库)内的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设施。 八、车辆在本车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或逆向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