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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警察与保甲之间的关系研究(1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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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等。编查委员会以警管区警士和保长为编查员,将他们依警管区分为23个组 ,具体负责某一区域的保甲户口编查工作。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政府加强警保联系的政策架构的约束下,警察与保甲一直是如影随形,真正做到了“有警察的地方就有保甲”。在抗战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成都市的保甲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担负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无论保甲归警察管理,还是后来保甲划归市府管理,保甲工作任务的完成都没有离开警察的协助,而警察机关处理事务保甲也多有协助。警察和保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职能上的同一性和组织上的依存性。

参考文献:

[1] 闻均天:《中国保甲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9月印行。

[2] 蒋介石:《中央警官学校正科第四期学生毕业训祠》,中央警官学校纪念刊三四期合刊,第6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类3—2---183卷。

[3]《浙江警务视察报告》,《内政公报》第8卷,第14期,国民政府内政部,1932年。

[4]《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成都市档案馆藏档案,全宗号93,目录号:4,案卷号:9。

[5] 《四川省会编查保甲户口办法大纲》,《新新新闻》1936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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