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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警察与保甲之间的关系研究(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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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寄托于警察系统之内,以警察为保甲之重心,作保安团队之基干,籍警察制度促进保甲,以期行政组织之严密,籍警察官吏训练保安团队,以期指挥运用之敏活。”[3]与之相呼应的是,1936年7月25日行政院公布的《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明确规定:“在未设警察之乡村,暂以保甲代行警察事务,派巡官或警长巡回指导。”[4]很显然,把保甲制度和警察制度结合在一起,使二者相辅相成,以期发挥二者的最大效能,是国民政府重建保甲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

把警察制度和保甲制度联系起来这一重新建构保甲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四川省会成都和内陆重镇重庆(重庆开始编练保甲时还不是陪都)编练保甲的过程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1935年7月15日,四川编查保甲工作正式启动。和四川省其他县市不同的是,成都市、重庆市保甲户口的编查除依照《修正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办理外,还要遵照重庆行营颁布的《四川省会编查保甲户口办法大纲》(以下简称《办法大纲》的相关规定。该《办法大纲》确立了警察在成都、重庆二地的保甲编组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对警察在编查保甲工作中的权责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四川省会保甲之编查由四川省会公安局负责办理,其保甲区域依公安局所辖之警区划分之,即以各公安分局长兼办关于保甲事务,所有编查条例中规定由县长办理之件,统由公安局长办理,由区长办理之件,统由分局长办理,另设区署;(二)在编保保甲,清查户口期间,应由公安分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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