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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警察与保甲之间的关系研究(7)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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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一)集会时无故不到或籍故不到之保甲长得由各联保兼教官送分局由分局按其情节分别予以申斥或罚苦役或禁足半日至一日,期养成自动与守时之风尚;(二)受训时迟到者得罚以立正跑步或向本队宣布其姓名,倘在三次以上者得报告教官或兼区长于收操前集合各队而宣布俾收知耻近勇之效;”[8]2三是制定警察局长或者督察长定期对保甲人员进行训话的制度。根据规定,警察局长或督察长在每周一或周五要对保甲长进行训话,训话内容包括保甲人员与警察的关系,保甲人员如何在清查户口、侦缉盗匪、整理交通以及城市清洁等方面协助警察等;[9]四是规定从1936年12月7日起,每星期日上午8点,由各区联保正副主任召集保甲长举行保甲长纪念周,每到月终由区长召集保甲人员举行扩大纪念周。[10]5由警察分局召集保甲举行纪念周的活动一直持续到抗战胜利后。1945年9月,在成都市第五、六两区保甲长的强烈要求下,成都市政府致函省会警察局,要求取消由警察分局召集的保甲纪念周活动,省会警察局始令各分局停止召集此类活动。[11]

由于成都市的保甲编练工作是在省会警察局的直接主持下完成的,各区区长和各联保主任分别由警察分局长和警察分驻所主任兼任,保甲长由警察局遴选合适人员担任,保甲长的培训也由警察局负责,保甲组织实际上成了警察局下属维持社会治安、推行政务的基层组织,是警察机构在底层社会的延伸。在成都的警保联合体中,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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