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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医院感染管理标准操作规程(SOP)(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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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标准

容器最长不得超过2周。

3.开启的无菌液体使用不超过24小时,抽出的药液不超过2小时。

4.一次性器械或耗材如植入耗材、牙周敷料、纸捻、牙胶尖等属高危险性物品,应一次性使用,按无菌物品要求贮存。

5.纸塑包装打开未用的器械,无菌状态保存不超过4h。

八、传染病活动期的患者,如结核、乙肝抗原阳性、HIV感染等禁用超声洁牙机,以免产生的带菌喷雾会造成污染和传播。

九、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有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消毒器械必须有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科室必须保留“卫生许可批件”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附件复印件,熟悉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戊二醛、乙醇、含氯消毒剂、紫外线杀菌灯和压力蒸汽灭菌器等不需要取得卫生部的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要卫生安全评价。

十、使用中消毒剂监测:

1.含氯消毒剂每日浓度监测;每季度生物监测,有记录。

2.消毒液染菌量测定:碘伏、乙醇等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 并未检出致病菌,每季一次;用于浸泡灭菌的戊二醛,每月监测一次,无细菌生长。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2.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3.2007陕西省医疗机构口腔科消毒质量基本标准.

4.胡必杰,郭燕红,高光明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操作规程.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第一版,47-50.

5.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09年)

6.卫生部.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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