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倩靓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系第1971779号“水晶玉兰SHUIJINGYULAN”商标,倩靓公司于2001年10月18日在第3类“摩丝、头油、增白霜、化妆品、口红、香水、香料、花露水、化妆香粉、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2月7日初步审定公告。
引证商标一系第76446号“玉?及图”商标,由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注册,并于197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出口)、牙膏”,经续展专用期至2013年2月28日。引证商标二系第380392号“玉兰”商标,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后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爽身粉、玫瑰蜜、雀斑净”,经续展专用期至2013年2月28日。引证商标三系第636242号“玉?”商标,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1992年5月6日申请注册,于1993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柠檬蜜、杏仁蜜、香脂、香膏”等,经续展专用期至2013年4月6日。引证商标四系第636243号“玉兰”商标,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1992年5月6日申请注册,于1993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柠檬蜜、杏仁蜜、香脂、香膏”等,经续展专用期至2013年4月6日。引证商标五系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理查森-维克斯公司于1998年3月6日申请注册,于1999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用霜、护肤霜”,经续展专用期至2019年6月20日。引证商标六系第1310199号“OIL OF ULAN玉兰油”商标,理查森-维克斯公司于1998年2月24日申请注册,于1999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用霜、护肤霜”,经续展专用期至2019年9月7日。上述引证商标经转让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