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注册人名义均为宝洁公司。
2007年9月24日,宝洁公司不服商标局(2007)商标异字第02026号《“水晶玉兰SHUIJINGYULAN”商标异议裁定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1、宝洁公司的“玉兰”商标早在1993年就在中国获准注册,后又相继在大量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多个“玉兰”文字商标。宝洁公司依法享有对“玉兰”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且宝洁公司是中国市场上洗洁用品、化妆品领域内的最知名公司之一,在消费者中享有良好声誉,其“玉兰”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极易产生混淆误认。2、宝洁公司通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和精心维护,使“玉兰油OLAY”品牌在护肤洗洁用品上已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宝洁公司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玉兰油OLAY”为驰名商标,并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强化的法律保护。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刺激其他经营者效仿,在类似商品上模仿或复制宝洁公司商标,扰乱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进而严重淡化宝洁公司的知名商标“玉兰”的显著性,侵犯宝洁公司对“玉兰”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同时,宝洁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如下:1、宝洁公司“玉兰”系列商标注册证;2、宝洁公司自行制作的玉兰油大事记;3、相关媒体报道,其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媒体报道表明:玉兰油营养霜(露)被评为94年国产名优产品;1995年9-12月全国化、洗用品零售额排行表,玉兰油位居前十名;玉兰油被评为1996年全国用户满意产品、96十大主导品牌;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的保护“玉兰”商标的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1999)及“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4、商标局相关异议裁定书;6、商标函
[1992]第171号关于“天然玉兰油”问题的批复。
2010年3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4725号裁定。
上述事实,有(2007)商标异字第02026号《“水晶玉兰SHUIJINGYULAN”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