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Two
互动问答
问题四
问:我司在职员离职时,当月的收入会分为三个部分:工资、加班及假期费和离职补偿金,对于这三笔费用,是合并后按一次性补偿计算个税还是分开计算?此外,我司有个较为特殊的规定,必须在办理离职的时候才将加班费结清,因此累计的加班费是非常多的,如果按离职补偿处理,可能会超出国家标准导致实际税负过高而不太合理,应如何处理?
答:员工离职费用是由三部分组成,假设当月收入为10万,如果企业在向税务局申报时,按离职费用10万申报,那么可能8万免税,2万缴税;如果企业想要合并计算,那么在文件的准备上,包括雇佣合同中签署的离职费用计算方式等,都要保持一致。由于免税的额度只有3倍平均工资的额度,所以超出的部分必须缴税。
问题五
问: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有很多说法,例如抽奖所得,是不是不管是员工还是外部人员,都属于偶然所得,都可以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处理?
答:在与公司雇佣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就没有偶然所得这个概念,即员工从雇主那里取得的任何好处都应视同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例如,在企业的年会上,一份礼品,如果由员工抽得,那么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供应商或者客户抽得,那么就应该按照偶尔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
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原本在年金缴入账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退休后从账户中提取年金时缴纳,对于这个改革应该如何理解?
答:由于目前我国社保体制不够完善,有些企业会给员工补充缴纳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在缴纳年金的时候,公司缴纳的部分视同为员工个人所得,员工缴纳的部分也不能进行扣除,如当期有收益也是要缴税的,在以后提取的时候不再缴税。而财税[2013]103号文在这部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如果按照标准缴年金,公司缴纳的部分不视同为员工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缴纳的部分中,工资计税基础的4%金额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