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One
案例解析
案例五外部顾问税务处理
E公司聘请一些外部顾问常年提供员工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内部培训,这些外部顾问包括中国籍、美国籍、印度籍人士。在支付报酬时需要交纳哪些税金?是否存在不同的税金交纳方式?如果上述培训地点在境外是否会有不同?需要注意何种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案例中的外部顾问不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其取得的所得即为劳务报酬,会涉及到以下的税收:
流转税:培训在营改增中属于营业税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存在综合征收率,本质上属于税收减免。对于中国籍个人,在中国提供培训服务,需要交5%的营业税和20%-40%的个人所得税,在当地的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对于外籍个人,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判断。如中美税收协定,其中有关于个人非雇佣所得的规定,首先要判断其属于中国的居民还是境外的居民,如果其因为个人独立劳动取得收入,且在任何公历年度内居留时间少于183天,严格意义上他可以不就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美籍个人在境外向中国境内提供培训服务,由于是在境外提供的,其可能不存在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该培训服务是以中国的个人或机构为支付人,还是会涉及到代扣营业税的问题。印度籍个人也是同样的处理方法。
根据税法,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外籍个人在华居留时间超过183天,中国税务机关是没有征税权的。但是往往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在企业对外支付时还是会将其涉及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扣除,而企业也默认了这种做法。此外,案例中公司聘请的美国籍和印度籍顾问的情况,往往公司不是直接聘请个人,而是美国或印度的公司派来的顾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个人所得税的判定就要看境外公司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常设机构,中国税务机关也有权利对常设机构下的个人征税。而企业在对境外公司进行非贸付汇时,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