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One
案例解析
案例一年会抽奖
A公司年底举办公司晚会,在晚会上进行抽奖活动,人人均可获得价值不同金额的奖品,这些奖品应如何纳税?其中大奖为韩国双人游轮旅行船票一张,价值5,000元。如公司愿意承担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抽奖等情况,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福利费开支的部分,属于个税应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中还有营业税的概念,需要看其金额是否符合营业税免税的条件,如果不符,还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公司在抽奖后替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下的文件,公司为员工承担的税金也应该视同为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89号):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9号)
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部分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总结:雇员因雇佣关系从公司取得的福利好处,如果该福利不属于税法的免税范围,那么都应该纳税;如果由公司承担雇员的相应税金,那么该税金也应该归入收入的一部分,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