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方在投标以后如必须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将
书面的投标修改文件或撤标通知送达招标方。
14.2投标修改文件必须密封,在密封袋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
明“修改文件”、“开标时启封”字样。并保持与首次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15、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和由于包装不妥而失散或严重破损的投标文件;
3)以电讯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
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
5)未按投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6)关键格式没有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16、开标
16.1招标方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16.2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并携带有效证件(身份
证、授权书)。
16.3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折扣、书面修
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16.4招标方将做开标记录,并经招标方、投标方签名确认。开标记录应包括在开
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17、投标文件初审
开标后,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
1)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
3)验证投标保证金。
4)初审时发现价格计算有误,将按下述原则修正:
单价之和与总价不符,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如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5)初审时如发现投标设备与招标设备在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质量、交货
期有重大偏离,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但允许投标设备在基本满足招标设备技术要求
的前提下出现的合理偏差。
6)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