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为有利于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议,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澄
清,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对澄清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有投标全权
代表签字并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18.2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19、评标
19.1招标方将按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
比较。
19.2评标原则
评标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
件进行评标,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价格的竞争性;
2)产品设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3)产品性能和标准;
4)产品的寿命和可靠性;
5)备品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
6)交货时间;
7)近三年来同类产品的业绩;
8)经营信誉和合同付款条件及合同执行能力。
19.3评标工作如需投标方配合,投标方必须接受。
19.4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后,向决标领导小组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由决标领导小
组决标。
19.5评标专家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
投标。
20、中标标准
评标结束后,决标领导小组根据以下中标标准进行审查:
1)产品的技术、质量水平;
2)投标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3)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方有很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5)售价对买方最有利;
6)投标方能够提供质量技术、商务经济占综合优势的产品及服务。
招标方将把中标通知书授予最佳投标者,但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保证。
21、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方中标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
为不予解释,也不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方承担责任。
五、授予合同
22、中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