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
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李建明
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与地位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的形成与发展都与检察机关的
诉讼活动有关。因此,检察机关制定有效预防错案的对策有必要首先从检察环节寻找原因。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过程的检察环节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刑事诉讼机制、刑事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和司法机关与外部关系方面导致刑事错案形成或继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机理,认为这些深层次原因的共同作用削弱了刑事司法机关预防错案的功能。
关键词 错案原因 错案预防 刑事错案 检察机关
一、引 言
一些典型的重大刑事错案(如佘祥林错案)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关系。公安机关错误侦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两级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演绎了一个完整的错案形成和发展过程。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相比,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所有公诉刑事案件审前阶段逮捕措施的审查批准和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由此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都与检察活动相关:不是在检察环节 上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上发展,这意味着刑事错案预防的重点环节在检察机关,检察环节预防错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着眼于此,本文探讨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以检察环节为中心。
尽管对刑事错案的概念使用一直存在争议 ,但刑事错案却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如果错案只是一种假设,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充足理由。各国刑事诉讼法设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并非只是为了彰显程序正义,其首要或主要的用意在于通过这种程序对错判予以有效救济。刑事错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质错案,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二是形式错案,即以法律名义宣告的错案,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通过某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决定宣告了错案的存在,表现为后续的诉讼环节以有效的司法决定否定了前面诉讼环节上的司法决定,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宣告了立案、批准逮捕、侦查终结、起诉等诉讼环节上错案现象的存在。立案通常是错案发生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度检察理论重点研究项目: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与对策实证研究 的成果之一。
检察机关参与的诉讼活动构成了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环节,包括自侦案件的立案和侦查环节、公诉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环节、引导侦
查和侦查活动监督环节、审查起诉环节、支持公诉环节和抗诉环节。但就形成或者推动刑事错案继续向下一诉讼阶段发展的意义来说,主要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因此,本文讨论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主要围绕这几个环节展开。
不少学者不赞成使用错案概念,认为错案概念不科学,事实和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很难判定何为错案。参见王晨光: 错案追
究制的误区:兼谈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 ,载张卫平主编: 司法改革论评 (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贺日开、贺岩: 错案追究制实际运行状况探析 ,载 政法论坛 2004年第1期;王琳: 错案追究:谨防 钱穆制度陷阱 ,载 人民检察 2005年第12期(上);陈东超: 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理思考 ,载 法商研究 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