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
变化,检察机关依法不应当批捕或不应当起诉,受情绪支持的被害人可能会以种种方式甚至是非常极端的方式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强烈要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面临这种情形,尤其是当公众站在被害人方面支持被害人的要求时,检察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被害人和公众的要求常与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联系,成为检察机关维护稳定大局的具体任务,因而检察机关在决策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种来自被害人和公众的压力加上可能因此引起的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案件的关注,几方面的压力共同作用,可能迫使检察机关无奈地决定立案、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所以,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和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压力也是检察环节错案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媒体 未审先判 的舆论压力
媒体对案件的关注是正常的,各国都是如此。在我国,公众对于党委领导和政府管理之下的媒体高度信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民意代表的角色。因此,媒体也会对发生的案件表示强烈关注并表达严惩罪犯的民意。一般情况下,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并不会成为检察环节错案的原因,因为这种报道并不对检察机关产生多大的压力。在下述情况下,媒体则会成为检察环节的压力来源。一是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当初向媒体提供了重要的案件事实,媒体已经转述了他们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态度,但后来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发现案件事实与当初的认定出入很大;二是媒体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情节作了较多的渲染性的报道,已经扇起民众的某种情绪,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立案、批捕或起诉缺乏充分的条件或理由;三是媒体对事件作了事先的评判,从法律角度作出了有罪的判断,而检察机关则认为事件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或者说尚无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在上述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实际上给检察机关造成了压力和被动,可能促使检察机关在依据不
足、信心不足的情况下,勉强批准逮捕,勉强提起公诉。而这样做无疑又加大了检察环节的错案风险。
在现阶段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独立性保障还非常有限,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还不足以抗拒种种不当压力的情况下,这些压力在错案形成和发展中就起着相当重要的原因作用。
六、刑事执法机关对案件认识的差异性
有一类错案可能与前述各种原因都没有关系,形成这种错案的原因可能仅仅是诉讼过程中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所办案件的事实或法律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形式错案也在我们预防之列,因而我们也有必要探讨认识差异性对于形式错案的原因作用。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但法理上更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而将公诉机关置于诉讼当事人地位。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在具体案件上的认识差异是正常的,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依据法律,最终由法院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处理作出裁判。当法院经过审判认为检察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确实或不充分时,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就会被否定;当法院认为指控事实不具有犯罪性质时,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依法惩处的诉讼请求就会被驳回。此时,撤诉或者无罪判决,都表明了检察环节上错案的发生与发展。这类案件中,检察环节上诉讼行为错与不错,很大程度上是以审判案件的法院的认识为标准的。而实际上,发生错误的可能不是检察机关,而是法院。实践中,法院与公诉机关在证据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发生认识分歧的情形并不少见,而这种认识差异就成为检察环节部分错案的直接原因。由此出现的错案如前所述是一种形式上的错案,但法律上并不区分形式错案还是实质错案,法律只以形式为标准,实质上不错而形式上错误的司法决定照样产生法律上的错案后果。 媒体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作不当评论对于公正审判也有着严重的危害性。 法律是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
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 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 报纸审讯 、 电讯审讯 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英]丹宁勋爵: 法律的正当程序 ,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