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即使纯粹由于法检两家很难说清谁对谁错的认识分歧导致的形式错案,我们也应当重视这种错案现象。形式错案毕竟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被告人可能确实是无辜的,并且在审前阶段上他已经成为错案当事人;被告人可能实际上是有罪的,宣告其无罪意味着放纵真正的罪犯。而如果在这一阶段上放纵犯罪者意味着白白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甚至还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错案的赔偿责任。从这一意义上说,作为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共同努力,在不损害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原则下,尽量争取更多的共识,减少无充分依据和理由的认识分歧,抑制认识差异对于形式错案的原因作用。
七、简短的结论
总体上看,刑事错案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层次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存在于个案中的微观层面的具体原因。概括地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刑事诉讼机制和刑事司法机关工作机制方面的缺陷、外部力量对于刑事司法机关不恰当的影响以及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案件的认识差异,是具有普遍性的也是相对来说属于深层次的原因。所有这些原因构成了一个原因系统,在这个系统内,各种原因相互作用,相互加强,从而导致了错案的结果。还有些原因,如在那些被故意制造的冤错案件中极少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并未作为原因在本文中加以探讨,因为这些原因毕竟出现在极少数的场合,不具有普遍意义。在本文讨论的这些原因中,更多的是属于妨碍司法机关有效地防止错案发生或发展的消极因素。克服和改善这些消极因素,正是我们有效预防刑事错案,保证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实现的重点所在。美国有学者认为: 研究错案的一种进路是把错案看作一种事故。像许多事故一样,它们是由疏忽、不恰当行为和坏运气混合作用造成的。我们并不认为能够精确地描述那些导致可怕错误的
原因性机制,但借助我们可以使用的信息,一些基本的模式还是明显可见的。 把握错案的原因和规律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不仅要研究错案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而且也要研究如何去把握刑事错案的原因和规律。
Abstract:DuetoItsfunctionsandstatus,lotsofcriminalwrongfulconvictionsrelatedtotheprofessionaljobsofprocurator-fiscal,findingthereasonsofcriminalwrongfulconvictionswilldomuchtoitsprevention Wedoourresearchworkonthematerialsoftheprocurator-fiscal,andgiveaconclusionthatitisthecombinationofChinesetraditionallegalculture,criminalproceduresystem,mechanismofjudicialoffice,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lawsystemandexteriorsystemweakenthepreventionofcriminalwrongfulconvictions
(责任编辑:李 游) SamuelR Gross,KristenJacoby,DanielJ Matheson,Nic holasMontgomery&SujataPatil,ExonerationsInTheUnitedStates1989Through2003,
intheJournalofCriminalLawandCriminology,Vol 95,No 2,p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