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总之,公检法三机关对疑难案件的协调机制虽然也有防止错案进一步发展的功用,但同样也有促成错案进一步发展的弊端。就一些已经发现的严重错案来看,如果没有这种协调,很可能被法院宣告无罪而使错误的刑事追究及时终止。所以,这种协调机制可以被看作刑事错案的原因之一。
五、外界压力对刑事司法机关的不当影响
除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诉讼机制、工作机制缺陷等方面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些同样重要的原因存在于刑事司法机关与外部的关系方面。以检察环节为例,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行使职权时,都不是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完成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有些错案甚至主要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在这些外部因素中,外部力量对检察工作形成的压力和与法院的认识分歧,是检察环节部分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
一些重特大案件发生后,可能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立案、是否批捕、是否提起公诉,法院是不是作出有罪判决,判处重刑还是轻型,常常不得不顾及外界的意愿和评价而不能仅仅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决定。司法机关接受政治权力的领导和监督,对社会负有重任,不可避免地要考虑执法行为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即使在司法高度独立的美国,法官的注意力也不能仅仅在案件本身。 在各种影响司法决定的因素中,决定本身可能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也是其中之一。无论作出决定的法律论据多么振振有词,但这一裁决可能使汽车制造、钢铁、石油等主要工
业停摆时,大多数法官会踌躇的。 外界对于刑事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期待、要求和评价,构成了对司
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压力。当这些来自外部的压力与严格依法办事形成剧烈的冲突时,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就可能形成错案或者放任已经发生的错案继续发展。
(一)来自地方党政权力部门的影响
如前所述,党政权力部门对于某些案件的过问、协调或提出某种要求,这在现阶段是一种客观现实,尤其是当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上发生重大分歧时,办案机关本身亦希望一些主管的党政领导部门出面进行协调。无论是党政权力部门主动过问,还是办案机关请求出面协调,都具有政策上的依据。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种权力介入兼有积极、消极两种意义。当检察环节上认为所谓涉嫌犯罪的事实难以认定,或者不应当、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如果党政权力部门的意图或协调意见正好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一致,那么这种外部权力的介入有助于检察环节上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和发展。反之,就可能成为错案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从理论上、法律上讲,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原则,坚持真理,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但客观上检察机关并不总是能够始终坚持 只服从法律 。检察机关一旦在压力之下放弃自己的原则立场,就可能因此放弃了避免或纠正错案的机会。实践中,有些错案的形成或发展并不都是检察环节上办案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地方党政部门形成的事实上的压力起了极为关键性的作用。
(二)被害人和公众形成的压力
被害人(包括被害人的亲属)和公众并非同一个利益群体,但公众在情感上容易同情被害人,因而被害人的感受和要求很容易影响公众,扩大为公众的感受和要求。佘祥林案中反映出被害人和公众(更确切地说部分同情被害人的当地群众)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压力之大。而且,我们可以把这种压力看作是佘祥林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就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是相当微弱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取决于检察机关。因此,被害人也会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一大压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来自被害人的正当要求所形成的压力并非坏事,不会成为错案发生发展的原因。但是,如果案情复杂或案情发生了 [美]希尔斯曼: 美国是如何治理的 ,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