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
之间的互相制约多被淡化,只留下 互相配合 。实际上,检察引导侦查的任务并不仅仅是为了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另一项同样重要的任务是引导侦查机关重视无罪证据的收集,防止侦查人员证据收集中的有罪推定错误,及时终止可能导致错案的刑事追究。检察引导侦查的价值目标既是提高侦查效率,也是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防止违法侦查,防止形成错案。对检察引导侦查工作的片面认识,使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侦查力量的一部分,侦查工作的参与者,从而淡化了自己作为监督者的角色意识,难以起到防止、发现、纠正刑事追究错误的作用。
侦查监督机制的弱化也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因素。侦查监督就其本来意义上说,应当具有防止违法侦查,过滤错案的功能。通过侦查监督,检察机关一方面对侦查机关的的侦查行为实施监督警戒,防范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违法的侦查行为;另一方面控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前者在于防止违法侦查行为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侦查行为导致错案;后者旨在防止不适当的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必要的损失,在已经发生错案的情况下减轻危害结果。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审查批准逮捕进行。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以外对侦查行为实施监督措施不足,大多在审查起诉中才会认真对待一些可能导致错案的违法侦查行为,反映出侦查监督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实践反映的问题是侦查监督机制弱化,主要反映在审查批捕工作缺乏严密的强制性程序规则,检察人员大多仅仅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文字材料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多数不认真提审犯罪嫌疑人。我们的法律规范对审查批捕时一定要审查哪些内容、审查采取何种方式等等也缺少刚性规定。侦查监督程序性规则的缺失,极大地限制了侦查监督过滤错案的功能。同样,审查批捕中检察人员也可能发现刑讯逼供等程序非法行为的存在,但多数也只是指出问题的存在或提出纠正意见,并不对侦查机关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力。
引导侦查和侦查监督机制本是预防错案的重要机制,但这些机制一直处在不完善状态。引导侦查重效率,监督侦查重形式,以致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两项机制未能充分发挥预防错案的作用。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这种机制的不完善成为检察环节错案的原因之一。
(二)办案指导决策机制淡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
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办案中遇到决策难题向领导请示,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这是领导或上级对下属工作进行指导把关的重要机制。但是,这样一种指导决策机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不可能有效地解决错案预防的问题。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指导决策机制可能
使错案的发生和发展得到了权力支持,其错案纠正的难度因此而增加。
第一,这种指导和把关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行政化的特征是服从权力和权威,即下级对上级的服从。行政管理工作强调行政效率,但是,刑事司法工作有自身的规律,司法的公正目标始终优于司法的效率,简单的下级服从上级能够提高效率却难以保证司法工作的质量。
第二,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领导者(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一把手领导)的个案决策水平并不一定都很高。在第一线较长时间从事检察业务的检察人员对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有更深入的研究和把握,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和体会,其在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方面,完全有可能比他的上级高出一筹。
第三,办案人员就所办案件而言,比他的领导作过更充分、更细致、更深入的研究思考,领导所掌握的信息不如办案人员多,所思考的问题也不会比办案人员更深更透。所以,领导未必能够比办案人员有更高明的见解和意见。 万毅博士在研究法院系统的案件请示制度时认为, 从实践效果看,案件请示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具有一定的纠错功能、确保个案审
理的公正性。 参见万毅: 底限正义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1页。笔者认为即使法院系统的这种案件请示制度具有纠错功能并对实现个案公正有一定的意义,也不具有普遍的价值。在错误答复请示问题的情况下,真正的纠错可能更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