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将项目整体移交(转让)给项目业主,由地方政府按照BT协议的约定(通常是分期)向投资人支付项目回购价款。
一、我国BT模式的制度与实践
BT模式在我国的发展,首先是得益于相关政策的支持,对此,人们通常会提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住建部(原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市[2003]30号文件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其后,国发[2004]20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正是上述相关政策的出台,为BT模式的不断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上升空间。
笔者参考了目前重庆、广西北海、福建福安、安徽宁国、江西抚州等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各地的要求略有不同,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表现出强烈的共性,具体而言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以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为主,项目建设方案由各地政府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但BT项目回购资金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