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行模式方面,以项目代建制为基本方式。尽管BT模式不同于单纯的工程项目管理式的代建模式,但是按照通常的理解,BT项目仍然属于“交钥匙工程”。其原因在于BT模式的设计采用了建设-移交的运行模式,项目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后将整体移交给项目业主,其中投资人实际上扮演了项目代建人的角色。
三、保障机制方面,以政府信用为根本保障。BT项目能否得以顺利实施,除了做好对投资人的监管外,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的诚信度及履约能力,项目回购价款的支付是BT项目成功的根本所在。或许正是在此意义上,BT模式又被称为政府按揭,只是在BT模式中按揭人变成了政府,贷款人变成了投资企业。
二、BT项目是否应适用《政府采购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进行BT专项立法,国务院相关部门也没有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很多研究观点认为对于BT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但是很多地方的BT实践并没有采用《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模式。那么,BT模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特征,是否可以将BT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畴呢?
支持BT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观点认为,应当将BT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理由在于:
1、从适用范围看,《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显然,作为由地方财政预算列支的BT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