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责任制
2、建立完善内部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参与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
1、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2、各从业单位必须按资质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任务。
3、公路建设各从业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控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4、加强工作人员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质量责任。
第三章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第+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兵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站根据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对各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1、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养护管理单位提出,由兵团交通局负责调查、核实。
2、四级以下(含四级)公路的质量问题信息由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提出,由师(市)交通局负责按规定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1、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在接到事故报告7天内,由兵团交通局负责,按规定调查、核实、处理。
2、四级以下公路一般质量事故由师(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由兵团交通局配合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 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