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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生活区管理制度(1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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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防火制度

一、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1、 厨房、锅炉房、变电间与临时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

2、 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存应单独建筑,并与建筑工程用火作业区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

3、 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持畅道。

4、 高压线下,禁止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易燃材料。

5、 临时设施区域的周围,应有围笆,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消防设施:

1、 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一般为每100平方米,临时设施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机。

2、 临时木工棚油漆间、木材仓库存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平方米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机。

3、 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4、 木工间、油漆间、木材库存等应设置防火制度和防火标志,挂在明显适当的位置。

三、管理和奖罚:

1、 工地应安排防火负责人。

2、 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3、 应有人值班巡逻,监督管理消防设施,负责维修、保养。

4、 项目部应每月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二次),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给予50-100元安全奖。凡发生一起火警事故的罚款100-200元,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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