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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建筑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职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职工食堂的工作岗位,治愈并经健康检查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职工食堂从业人员调离后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建筑工地职工食堂调离人员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