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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企业产品放行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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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督促销售部门规范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并组织人员对

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产品放行受权人在行使其权力时,企业任何人

员不得干扰其决定,其具体权力有:

1、生产记录空白样张未经产品放行受权人批准,不得印刷

使用;

2、原辅料检验记录、生产记录和成品检验记录有任何一项

未经产品放行受权人审核通过,该批产品不得放行;

3、产品放行受权人可以按奖惩程序行使奖励和惩处措施;

4、产品放行受权人具有向下授权的权力;

第八章 生产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增加对其检查频次,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产品放行制度的;

2、本办法规定的产品放行受权人的权力不能得到保障的;

3、擅自更换产品放行受权人的;

4、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达不到本办

法要求并且没有进行持续改进的。

5、未制定或未执行配套程序文件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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