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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冉缤(5)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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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殊身份不同。利用影响力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而利用便利条件者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利用条件产生的方式不同。利用影响力者利用的是基于其自然人身份而产生的条件,而利用便利条件者利用的是基于职务上的身份而产生的条件;最后,利用行为是否具有间接性不同。利用影响力者的利用行为具有间接性,即利用影响力者必须首先利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然后再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才能达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利用条件者则可以直接通过利用便利条件达到目的。“利用影响力”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

其他贿

赂犯罪相区别的本质所在。

三、关于“关系密切人”的理解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由于相关法律中对于“关系密切的人”没有准确的定义,因此在实际办案中需要对此作出相关解释。有学者认为,可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还有学者认为“特定关系人”强调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利益关系,包括经济上的利益分享关系和人身上的荣辱与共关系。“关系密切的人”强调的则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这种密切关系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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