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职责范围
第四条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建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分基本建设项目和维简建设项目(维简建设项目含维简、大修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除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维简、大修等资金计划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基建管理中心业务范围。
第七条基建管理中心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明确建设管理流程,强化建设管理程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建设监管服务力度,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实现项目建设质量优、工期短、效益好。其主要职责有:
(一)基本建设项目
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对各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检查、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市场准入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三算” 概算、预算、决(结)算 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验收;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调度、建设信息、业务技术培训管理;参与项目计划编制、质量认证、档案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