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料
工程项目的终检(竣工验收)无法进行工程内在质量的检验,发现隐蔽的质量缺陷。因此,工程项目的终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5)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检查合格后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要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是在施工单位按合格质量标准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确认验收。这种评价方法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7.什么是质量控制?其含义如何?
2000版GB/T19000—ISO9000族标准中,质量控制的定义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上述定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
(1)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产品、体系或过程的固有特性达到规定的要求,即满足顾客、法律、法规等方面所提出的质量要求(如适用性、安全性等)。所以,质量控制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对各个过程实施控制的。
(2)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包括了作业技术和活动,也就是包括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两个方面。
(3)质量控制应贯穿在产品形成和体系运行的全过程。
8.什么是工程质量控制?简述工程质量控制的内容。
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控制按其实施主体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政府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抓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环节进行的。
2)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包括勘察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法律、法规及合同为依据,对勘察设计的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包括工作程序、工作进度、费用及成果文件所包含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的要求。
4)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工程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交付阶段等施工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的控制,以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2)工程质量控制按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包括全过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
1)决策阶段的质量控制;
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3)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9.简述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10.试述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5)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11.简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能。
(1)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
4)工程承发包管理;
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12.简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多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