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广西,18条)
(注:股东郑重承诺,将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务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拟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