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广西,18条)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监事可以提请召开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并做好记录,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