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广西,18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成员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